夫妻協議離婚約定,
女兒成年后過戶房產,
贈與條件未成就,
法院到底能不能查封呢?
01、案情簡介
梁某與譚某曾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04年生育一女兒譚某某,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河口縣某小區房屋,后于2013年協議離婚,雙方離婚時協商約定:河口縣某小區的房屋產權及所有權全部歸女兒譚某某所有,待女兒年滿18周歲后將房產過戶到其名下。
陳某某與河口縣某貿易公司、譚某于2016年7月20日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因河口縣某貿易公司、譚某沒有及時清償欠款后起訴至法院,陳某某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向河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河口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記于譚某名下的河口縣某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譚某,共有權人為譚某某)。
譚某某(監護人梁某)就此查封,以其該房屋實際產權人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在執行過程中,譚某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河口法院依據查控調查結果,對被執行人譚某名下(共有權人為女兒譚某某)的房產份額進行查封,但因房產的不可分割性,故對該房產整體查封并依法處置。譚某與梁某雖已協議離婚,并約定房產女兒譚某某全部所有,待女兒年滿18周歲后將房產過戶到其名下?,F該房產還未辦理過戶登記,雙方婚生女譚某某尚未年滿18周歲,雙方的贈與未達生效條件,房屋產權人仍為譚某。故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譚某某、梁某請求停止查封的異議申請。
02、法官提醒
生活中,夫妻離婚時往往會通過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方式,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事宜以及子女撫養問題作出統一安排,可以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受贈與子女還未成年,未滿足贈與生效條件,父母也未為受贈與子女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贈與物的所有權未依法轉移至受贈人,受贈子女不能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受贈人譚某某因沒有年滿18周歲,也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故無權排除涉案房屋的強制執行。
03、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