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河口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河口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被告人陳某私自更換工資卡并支配其已被河口縣人民法院凍結的工資,且經多次通知仍拒不退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情回顧
因被告人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后,河口縣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陳某工資卡,每月工資收入按比例償還債權人,并送達執行裁定書,告知其如果被強制執行的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及時向法院報告。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陳某為規避執行,重新辦理了新的工資卡賬戶,并支配每月工資收入,用于償還其零星借貸和生活支出。被告人陳某私自更換工資卡,致使河口縣人民法院對其工資賬戶內的人民幣25800元凍結失控??h法院責令其限期退還被挪用的工資,逾期后,經多次通知,被告人陳某拒不退還被挪用的工資,造成縣法院已生效的裁定無法執行。
河口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陳某私自更換工資卡并支配其已被河口縣人民法院凍結的人民幣25800元工資,且經多次通知仍拒不退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向河口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9月18日,河口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ㄒ唬┍粓绦腥穗[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ǘH嘶蛘弑粓绦腥穗[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ㄈ﹨f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ㄋ模┍粓绦腥?、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
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規避、阻礙和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為打擊“老賴”最嚴厲的措施,是確保生效判決裁定有效執行的法律方式,是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的最后底線。
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造成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損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嚴肅性、權威性,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