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法院執行法官在案件執行中情理與法理并用,妥善執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切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馬某與李某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婚后共同養育一子一女。雙方雖有多年的共同生活經歷,但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依法審理后判決二人離婚,婚生長女、長子均由被告馬某撫養,原告李某自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每月700元支付至二名子女年滿18周歲止。
判決生效后,原告李某數年以來一直予以履行,但一年前李某再婚后生育了孩子,之后便暫停了二名原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支付。馬某遂以二名子女的名義,向蒙自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在第一時間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同時迅速通過網絡查控依法凍結了李某的銀行賬戶,并與其取得聯系。但李某情緒激動,不配合執行,多次以沒錢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
執行法官來到李某住處,經實地調查發現,其與再婚丈夫居住房屋較為簡陋,且還有剛生育的孩子需要撫養。鑒于此,執行法官未對其進一步采取強制措施,而是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最終,經過執行法官的釋法明理和耐心疏導,被執行人認識到了自身錯誤,主動表示愿意想辦法湊集欠下的撫養費,書面明確了履行期限,并表示今后將按時支付撫養費。
法官不是照搬法條的機器,而是維護法治與公序良俗的職業法律人。該案件得到圓滿執行,既捍衛了法律的尊嚴,又維系了子女與母親親情的延續,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